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健全占用耕地补偿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