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