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