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返乡创业,参与乡村治理。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和激励政策,引导医生、教师、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和产业发展人才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振兴人员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