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