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发展相关规划要求,统筹非建设空间与建设空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实现绿色空间规划,提升区域生态服务能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结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