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三)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换届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七)制止、报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八)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九)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