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经营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业主所得的共有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公布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