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