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价格标准。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所辖区域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进行政府指导价评估,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未经物业服务人授权,不得向物业买受人公开承诺减免相关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