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划定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区域,并于划定后七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但影响消防安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