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