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世界遗产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对已引进的破坏生态系统稳定的应当清除或者迁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等应当建立世界遗产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开展生物安全监测,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