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世界遗产地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污染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地质遗迹、自然景观以及文物的;
(二)非法采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
(三)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
(四)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和管控分区界线标识及徽志的;
(五)开山、采石、垦荒、取土、采沙等破坏地表、地貌活动的;
(六)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
(七)开发房地产项目,修建别墅、私人会所、高尔夫球场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建设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场的;
(九)建设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但是满足公共需求的加油站、加气站、天然气管道所需的设施除外;
(十)勘查、开采矿业资源的,但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且依法经批准的矿业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除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