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重点源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性监测。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