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要求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森林和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