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采伐铁路护路林,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护路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