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

采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