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自然地带性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禁伐区、限伐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等毁林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