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