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