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