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期限等支付水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