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