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被监护人溺水义务:

(一)开展经常性预防溺水等生命安全教育,增强被监护人预防溺水意识;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被监护人自救能力。

(二)被监护人游泳、戏水的,应当陪护;存在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