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的;

(二)阻挠、限制种业科技研发、创新创业活动,或者打压、排挤相关人员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