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原农谷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气象、海关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原农谷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