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园功能定位划定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区域,重点划定茶园和竹林生产边界,合理安排社区居民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竹林生产经营等活动。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茶园面积实行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茶园。已开垦的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应当限期进行生态改造,违法违规开垦的茶园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已依法划定的由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竹林面积不得扩大。因抚育更新需要择伐的,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