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活动以及相关必要设施的修筑;
(二)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病害动植物清理防治等保护活动;
(三)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战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等确需开展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核心保护区开展下列活动应当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二)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线性设施建设;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核心保护区已有道路、高压线路、水利设施、通信设施两侧以及大型设施的控制线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满足修缮、维护等需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