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庄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工作。村庄(居民点)、生产加工等场所的建筑外观、建筑风格、环境景观和配套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保持与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的村庄风貌和民居特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