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并接受毒品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为治疗人员建立病历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治疗人员信息及时报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