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