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四)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