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开工前,应当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企业在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管理活动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