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