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