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杭州老字号特色建筑、老店铺、老厂区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