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博物馆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五)对新发现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六)需要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