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