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