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意见的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