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