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报告应当附报请批准的法规文本及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附法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