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