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