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