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在十五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