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