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已列入会议议程、尚未交付表决,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