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已列入会议议程、尚未交付表决,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