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市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中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条文,常务委员会不作解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