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和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本市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